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海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运输、保管、仓储等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