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外,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