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以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批发价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亮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以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批发价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亮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