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运输、保管、仓储等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