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寄递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寄递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