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内跨县(市、区)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当分别开具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省内跨县(市、区)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当分别开具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