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持证人应当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亮证经营。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