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