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十一条有效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