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