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