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融合共享第三十三条有效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与社区载体融合共享,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家政服务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