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家政服务纠纷的调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