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融合共享第三十四条有效支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托育、老年人助餐、残疾人托养等现有社区服务设施开展家政服务,推动家政服务延展行业范围,与社区养老托幼、生活服务、商业服务等融合发展,满足居民对身边家政服务的需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