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培育家政服务领军人才和机构,推荐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参与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进家政服务行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