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培育家政服务领军人才和机构,推荐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参与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进家政服务行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