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家政服务统计调查机制,加强家政服务统计调查工作,及时统计家政服务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社会效益等基础数据,准确反映本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状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