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家政服务行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家政服务劳务供需协作,联合开展技能培训、就业对接、权益保障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