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面向家政服务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贷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