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面向家政服务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贷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