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在家政服务内容需要的范围内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身份信息、技能证明、体检结论等材料;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