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情况;(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参加体检;(三)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和家政服务机构要求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