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对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