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