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存在严重损毁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