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存在严重损毁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