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通报批评;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致使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退出保护名录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