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