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