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行使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