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传承利用项目,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采取下列方式系统展示南京历史文化特色:
(一)构建并展示六朝、南唐、明代和近现代、当代文化线路,以及红色、山水、文学、科教、工商等文化线路;
(二)构建体现南京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考古遗址公园等体系;
(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提供空间和场所;
(四)设立指引牌、标志牌、说明牌等,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示历史文化信息;
(五)举办传统节庆、传统市集,组织开展市民讲坛、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主题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