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挖掘、阐释南京长江文化、大运河文化以及南京“十朝都会”、“世界文学之都”等文化内涵和价值,打造南京文化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