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其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线退界、绿地率、停车配建、市政管线等无法达到现行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的,在不减损周边地块相邻权益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保护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进行传承利用时,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组织开展论证后实施。古镇、古村等防火安全可以参照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利用项目符合城市更新、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等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土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等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