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年度历史文化传承利用项目,统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城乡建设计划等,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