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