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实际需要,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利用正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并动态调整,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