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明确保护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转让、租赁等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要求。保护责任人有权从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城乡建设等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