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本市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明确保护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转让、租赁等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要求。

保护责任人有权从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城乡建设等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