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在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

(三)不得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其他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历史街巷的宽度、走向和线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