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四条有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交通、市政、绿地系统、消防、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相衔接。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批准后,相关保护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修编时,不得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