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批并备案。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依法报批并备案。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依法报批并备案。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及古镇、古村和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审批前还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五)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专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根据需要编制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编制审批规程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依法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