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导则等技术要求编制。没有编制技术要求的,可以参考同类型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相关保护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研究与现状分析、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保护内容与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与措施、展示利用传承、相关规划衔接传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