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导则等技术要求编制。没有编制技术要求的,可以参考同类型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相关保护要求。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研究与现状分析、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保护内容与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与措施、展示利用传承、相关规划衔接传导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