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保护名录公布后,应当以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及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