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保护名录公布后,应当以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及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