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历史文化资源预先保护机制。

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中发现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在被纳入推荐的保护名录后,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对象社会公示前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预先保护通知。

城乡建设活动中调查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单位或者个人建议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认定工作;决定不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解除预先保护,并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损毁预先保护对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