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水务、民政、绿化园林、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确定推荐的保护名录。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实施城市更新等城乡建设活动前,应当及时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