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二条有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整体保护体现南京特色的长江、秦淮河、玄武湖、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都城格局,“襟江带湖”、“龙盘虎踞”的历史城区城址环境,中华路、御道街、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等历史轴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