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孝陵及其附属明代功臣墓等世界遗产;
(二)南京城墙、南朝陵墓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淳溪等历史文化名镇、杨柳等历史文化名村、李巷等传统村落;
(四)湖熟、竹镇、龙潭等古镇和窦村等古村;
(五)历史城区;
(六)夫子庙、颐和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内秦淮河两岸、百子亭等历史地段;
(七)中国地质学会旧址等历史建筑;
(八)惠济寺银杏、龙泉寺腊梅等古树名木;
(九)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十)南京云锦织造技艺、金陵刻经印刷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前款所列保护对象,法律、法规已有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