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国际其他城市的协同合作,联合开展跨区域重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