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