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