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村务档案,并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村民提供查阅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