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