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