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和黔东南日报等州内主要媒体上刊载。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