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和黔东南日报等州内主要媒体上刊载。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