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过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